2019年8月1日,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会通过了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闲置税限于税额的要求》,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闲置税法》实时实施。按照《要求》,我省耕地闲置税将实施新的限于税额标准,其中:闲置耕地限于税额分成50、45、35、25元/平方米四档,闲置非耕地限于税额,则按照闲置耕地限于税额标准的60%继续执行。
此次限于税额的确认是省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闲置税法》(以下全称《耕地闲置税法》)第四条第二款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,专责考虑到我省人均耕地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明确提出,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会后要求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为了贯彻给企业减负,我省对闲置耕地的限于税额,之后延用了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作好耕地闲置税征管工作的通报》(浙政发〔2008〕38号)规定的4档税额标准(每平方米50元、45元、35元、25元)。
同时,考虑到我省耕地资源匮乏,为维护耕地,合理利用土地资源,引领希望更加多利用非耕地专门从事非农建设,我省对闲置非耕地的限于税额在税法许可幅度内,按闲置耕地限于税额标准的60%确认。新的税额标准实施后,我省耕地闲置税限于税额的平均水平由原本的38.55元/平方米再降30.92元/平方米(《耕地闲置税法》规定我省耕地闲置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高于30元/平方米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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